第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只设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,未设其他专门的工作机构。
第二届区人大常委会机构保留办公室,并于1985年1月增设法制、财政经济、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。
第三届区人大常委会机构在保留已有机构的同时,于1987年7月增设内务工作委员会。
第四届区人大常委会机构与第三届届末时的相同。
第五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基本保留第四届人大常委会时的5个,但于1997年11月,将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,将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,将内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。
第六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第五届的基础上,于2002年底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。
第七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第六届的基础上,于2007年3月增设研究室。
第八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第七届届末时的相同,共七个:办公室、研究室和内务司法、财政经济、社会事业、农村、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。
第九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第八届的基础上,于2012年6月增设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,于2016年2月将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。
第十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第九届届末相同,共七个:办公室(研究室)、内务司法、财政经济、教科文卫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、农村、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。
办公室、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,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办公室设主任1名,有工作人员11名左右。各工作委员会都配备了主任1名,工作人员1名。